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后”不是学位,而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自考毕业生获得的学士学位是成人高等教育学位,效力等同于普通高校学士学位。考生通过考试计划的全部课程(含笔试、口试、实习、实验),毕业论文答辩成绩优良且一次通过,外语成绩符合要求,可获得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的相应学科学位。此外,各主考院校可能有自己的规定,考生要注意。如论文答辩未通过,要补作合格方可获另外,考生领到学位证书后,要妥善保管。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只能由发证部门开具相关证明。